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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半年东营市教师资格3月9日笔试 设7考点
来源:联创世华 时间:2019-02-26 08:41:36 编辑:lihualei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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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半年山东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信息汇总  


2019年上半年东营市教师资格3月9日笔试  7考点

东营市2019年上半年教师资格笔试将于3月9日进行,共设置4个考区7个考点,全部采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为帮助考生顺利完成考试,现将有关安排及要求提示如下:

一、请考生于3月4日至3月8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根据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考点地址、考场号、座位号确定自己的考场座位。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安排情况详见附件。请考生务必提前做好交通、住宿等准备,确保安全。

二、所有考生一律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的二代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入场考试,缺一不可。二代身份证需经身份证指纹识别仪检测。户口簿、驾驶证、居住证、护照、毕业证等其他证件不能替代身份证。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签字笔、2B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

三、考前3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考试最后30分钟经监考员验收同意方可交卷出场,出场的考生不准再回考场。

四、违纪必究,作弊必惩。考试全程进行监控并录像。考试进行中和结束后均可视频录像对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监考员、检查员一旦发现违纪和作弊的考生,一律记录在案,并按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敬请各位考生保持清醒,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切莫因小失大,给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所有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将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五、严禁携带手机入场。考生携带手机或者具有接发送信息功能的设备、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进入考场,不论使用与否,均判定作弊,考试各科成绩无效。若涉嫌考试泄密者,将由公安部门严肃查处。

六、严肃查处替考。教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将严格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报考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

七、本次笔试成绩查询开放日期为2019年4月16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笔试单科合格成绩2年有效。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后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希望考生深刻认识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觉抵制考试违规行为,严守诚信考试承诺,不要因眼前小利或一时迷惑给个人今后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以实际行动维护和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共建诚信公平的考试环境。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举报电话:8326205、8315366,信箱:dyjyzsksy@126.com。欢迎广大考生监督举报。

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

东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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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考生须知

一、考生开考前30分钟,持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可。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与居民身份证上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如: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橡皮等),不得携带书籍、资料、包等物品,严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等),如有违反,按照违规舞弊处理。

三、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保持安静,遵守考场纪律,并将本人的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的指定位置,接受监考员核对。

四、考生拿到试卷、答题卡后,先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如相符,应在指定位置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作答无效。

六、考生须在答题卡各题目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错答区域或者超出规定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

七、考生笔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如遇特殊原因,需经监考老师请示主考同意后方可提前离开考场。考生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提前离场考生须在考点指定休息区域停留,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离开考点。

八、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时可举手向监考员反应。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九、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及主观题部分用签字笔书写,客观题部分及选做题信息点用铅笔填涂。

十、考试结束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附件5【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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